官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单次消费数额
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27日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2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有关情况。
会上有记者提问: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和短视频,遭受网络欺凌、非理性消费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请问,《条例》是如何作出针对性规定的?
李长喜答复称,这些问题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此前,国家网信办和有关部门已分别制定了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加强网络暴力治理、规范网络消费等管理规定,开展“清朗”“护苗”系列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整治向未成年人违规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服务、恶意造谣诋毁未成年人等问题。
李长喜介绍,《条例》总结制度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对这些重点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在网络产品和服务沉迷防治方面,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适龄提示要求,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在网络欺凌防治方面,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
在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方面,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我们相信,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和防治涉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网络欺凌、非理性网络消费等问题。”李长喜说道。